发新帖

[亚马逊专区] 世界贸易的朋友圈:关贸总协定(GATT)、WTO、RECP、CPTTP

小牛 2022-6-30 1756

一、关贸总协定(GATT):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简称关贸总协定,是在布雷顿森林体系中,为规范和促进国际贸易和发展而缔结的国际协定。

1930年代的全球经济大萧条被认为是导致二战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导致经济大萧条的“贸易保护主义”在战后也被提出反省,使得更加顺畅的国际贸易、以及提高各国的开放政策能够实现。在1944年布雷顿森林协定的框架下,再加上国际货币基金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协助,许多国家在1947年10月签署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并在隔年(1948年)正式生效。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原则是自由(第11条:将贸易限制措施转为关税,以及降低关税税率)、非歧视(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及多元化,必须在这三项原则下进行自由贸易往来。

协定背景

20世纪30-40年代,世界贸易保护主义盛行。国际贸易的相互限制是造成世界经济萧条的一个重要原因。二次大战结束后,解决复杂的国际经济问题,特别是制定国际贸易政策,成为战后各国所面临的重要任务。

1946年2月,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会议呼吁召开联合国贸易与就业问题会议,起草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进行世界性削减关税的谈判。随后,经社理事会设立了一个筹备委员会。

1946年10月,筹备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审查美国提交的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参加筹备委员会的与会各国同意在“国际贸易组织”成立之前,先就削减关税和其它贸易限制等问题进行谈判,并起草“国际贸易组织宪章”。

1947年4月-7月,筹备委员会在日内瓦召开第二次全体大会,就关税问题进行谈判,讨论并修改“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经过多次谈判,美国等23个国家于1947年10月30日在日内瓦签订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按照原来的计划,关贸总协定只是在国际贸易组织成立前的一个过渡性步骤,它的大部分条款将在“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被各国通过后纳入其中。

但是,鉴于各国对外经济政策方面的分歧以及多数国家政府在批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这样范围广泛、具有严密组织性和国际条约所遇到的法律困难,该宪章在短期内难以被通过。

因此,关贸总协定的23个发起国于1947年底签订了《临时议定书》,承诺在今后的国际贸易中遵循关贸总协定的规定。该议定书于1948年1月1日生效。

此后,关贸总协定的有效期一再延长,并为适应情况的不断变化,多次加以修订。于是,“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便成为各国共同遵守的贸易准则,协调国际贸易与各国经济政策的唯一的多边国际协定。

协定宗旨

关贸总协定的序言明确规定其宗旨是:缔约各国政府认为,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务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生产与交换为目的。

通过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等措施,以对上述目的做出贡献。

沿革

第一个版本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在1948年由澳大利亚、比利时、巴西、缅甸、加拿大、锡兰、智利、中华民国、古巴、捷克斯洛伐克、法国、印度、黎巴嫩、卢森堡、新西兰、挪威、巴基斯坦、荷兰、叙利亚、南罗德西亚、南非、英国和美国共23个国家共同签署。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进行更新(GATT 1994),其中包含了签约成员国的新定条约。最值得一提的是设立了世界贸易组织。在1995年1月1日,75个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签约国和欧洲共同体成为了WTO的创始成员。其他52个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成员国在随后两年内陆续重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最后一个是刚果,在1997年加入)。自从成立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共有21个非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成员国新加入到世界贸易组织,以及28个目前还在协商阶段的国家。原始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成员国中,仅有南斯拉夫未重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目标

  1. 透过实质关税减让,消除量的限制,管制某些非关税障碍而达到贸易自由化。
  2. 透过实践最惠国待遇条文达成贸易非歧视性原则,对区域经济整合、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与贸易具弹性,并促使其愿意加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
  3. 建立及巩固贸易发展的基础,为达此目的要确保贸易进行时有最大程度(或某种程度)的透明度。
  4. 透过协商解决贸易摩擦,以免伤害到会员国间的贸易利益,并解决其他引起的相关纷争。

协定内容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分为序言和四大部分,共计38条,另附若干附件。

第一部分从第1条到第2条,规定缔约各方在关税及贸易方面相互提供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关税减让事项。第二部分从第3条到第23条,规定取消数量限制以及允许采取的例外和紧急措施。第三部分从第24条到第35条,规定本协定的接受、生效、减让的停止或撤销以及退出等程序。第四部分从第36条到第38条,规定了缔约国中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和发展问题。这一部分是后加的,于1966年开始生效。

《协定》的宗旨是为了提高缔约国人民的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利用。主要内容有:

①适用最惠国待遇,缔约国之间对于进出口货物及有关的关税规费征收方法、规章制度、销售和运输等方面,一律适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但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都作为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②关税减让。缔约国之间通过谈判,在互惠基础上互减关税,并对减让结果进行约束,以保障缔约国的出口商品适用稳定的税率。

③取消进口数量限制。总协定规定原则上应取消进口数量限制。但由于国际收支出现困难的,属于例外。

④保护和紧急措施。对因意外情况或因某一产品输入数量剧增,对该国相同产品或与它直接竞争的生产者造成重大损害或重大威胁时,该缔约国可在防止或纠正这种损害所必需的程度和时间内,暂停所承担的义务,或撤销、修改所作的减让。

和世界贸易组织的差异

  1.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仅是一项多边国际协定,虽因“借用”ITO筹备委员会之秘书处,在实际上发挥了国际组织之功能,但在法律上并不具备国际组织之独立法人人格;世界贸易组织则在其设立协定第八条明文规定,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独立之国际组织。
  2. GATT 1994本身系一独立之协定;而世界贸易组织所辖之贸易协定除了GATT 1994之外,尚包括其他许多协定,例如:“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定”、及“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了解书”等。
  3.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因本身并非一个国际组织,其组成成员称为“缔约成员”(Contracting Parties);而WTO乃系一国际组织,其组成成员则称为“会员”(Members) 。
  4.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并未设立永久组织,基于务实之需要,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之决议以“缔约成员全体”(即全部字母大写之THE CONTRACTING PARTIES)代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而世界贸易组织是一具有国际法人人格之永久机构,其决议可直接以世界贸易组织代表会员之意思。
  5.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仅于临时基础上适用,并未经所有缔约国国会之正式批准;而WTO及其协定经各会员依其国内有关对外缔定条约协定之正式程序批准,各国政府对WTO之承诺具全面性及永久性。
  6.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之规范仅及于货品贸易;而世界贸易组织之规范除了货品外,尚包括服务贸易及与贸易有关之知识产权。
  7.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虽于第23条订有有关争端之解决规定,但缺乏详细之程序规定,在执行上较难以落实;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则较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迅速,并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经WTO争端解决机构裁决之案件,其执行亦从而较为落实与确定。

贸易谈判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成员国有时会协调适用于所有国家的新贸易规范。每一次的规范被称为“回合”(Round)。通常每一次的协调都包含了降低关税,这也经常包含了许多针对单一产品的特别待遇。

  1. 日内瓦回合(1948年):23国,使占资本主义国家进口值54%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35%。
  2. 安锡回合(1949年):13国,使占应征税进口值56%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35%。
  3. 托奇回合(1951年):38国,使占进口值11.7%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26%
  4. 日内瓦第四回合(1956年):26国,使占进口值16%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15%
  5. 迪隆回合(1962年):26国,内容主要为降低关税。使占进口值20%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20%。
  6. 肯尼迪回合(1967年):62国。进行全面性的降低关税,与过往是分别针对各个商品不同。此外,这也是反倾销政策首次被提出。
  7. 东京回合(1979年):102国。降低免关税的门槛、减低大量制造商品的关税,此外也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系统进行修正和扩张。
  8. 乌拉圭回合(1994年):125国。建立了世界贸易组织来取代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协定。
  9. 多哈回合(2001年):在卡达首都多哈举行的世界贸易组织第四次部长级会议中开始的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

局限性

由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不是一个正式的国际组织,这使它在体制上和规则上有着多方面的局限性。

  1. 总协定的有些规则缺乏法律约束,也无必要的检查和监督手段。例如,规定一国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将产品输入另一国市场并给其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和实质性威胁”就是倾销。而“正常价值”、“实质性损害和实质性威胁”难以界定和量化,这很容易被一些国家加以歪曲和用来征收反倾销税。
  2. 总协定中存在着“灰色区域”,致使许多规则难以很好地落实。所谓“灰色区域”是指缔约国为绕开总协定的某些规定,所采取的在总协定法律规则和规定的边缘或之外的歧视性贸易政策措施。这种“灰色区域”的存在,损害了关贸总协定的权威性。
  3. 总协定的条款中对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带有歧视色彩。例如,对“中央计划经济国家”进入关贸总协定设置了较多的障碍。
  4. 总协定解决争端的机制不够健全。虽然关贸总协定为解决国际商业争端建立了一套制度,但由于总协定解决争端的手段主要是调解,缺乏强制性,容易使争端久拖不决。
  5. 允许纺织品配额和农产品补贴长期存在,损害了总协定的自由贸易原则。

正是由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上述种种局限性,这个临时性准国际贸易组织最终被WTO所取代。

二、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市举行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部长会议决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贸易组织,以取代成立于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是当代最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之一, 拥有161个成员国,成员国贸易总额达到全球的97%,有“经济联合国”之称。

历史沿革

前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47年10月30日在日内瓦签订,并于1948年1月1日开始临时适用),是全球性的,是联合国相关组织。被称为“经济联合国”。

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关贸总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并存1年。

1995年1月1日正式开始运作,该组织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莱蒙湖畔。其基本原则是通过实施市场开放、非歧视和公平贸易等原则,来实现世界贸易自由化的目标。1996年1月1日,它正式取代关贸总协定临时机构。世贸组织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际组织,在调解成员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它的前身是1947年订立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与关贸总协定相比,世贸组织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知识产权贸易,而关贸总协定只适用于商品货物贸易。

自2001年12月11日开始,中国正式加入WTO,标志着中国的产业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世界贸易组织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莱蒙湖畔。世贸组织的第一任总干事是意大利前外贸部长雷纳托·鲁杰罗,第二任总干事是新西兰前总理麦克·穆尔,第三任总干事是泰国前副总理兼商业部长素帕猜,第四任总干事是欧盟前贸易谈判代表帕斯卡尔·拉米。

建立世贸组织的设想是在1944年7月举行的布雷顿森林会议上提出的,当时设想在成立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同时,成立一个国际性贸易组织,从而使它们成为二次大战后左右世界经济的“货币-金融-贸易”三位一体的机构。1947年联合国贸易及就业会议签署的《哈瓦那宪章》同意成立世贸组织,后来由于美国的反对,世贸组织不能成立。同年,美国发起拟订了关贸总协定,作为推行贸易自由化的临时契约。1986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启动后,欧共体和加拿大于1990年分别正式提出成立世贸组织的议案,1994年4月在摩洛哥马拉喀什举行的关贸总协定部长级会议才正式决定成立世贸组织。

1947--1993年,关贸总协定主持了8轮多边关税与贸易谈判,第8轮谈判于1986年至1993年12月15日在日内瓦举行,称为“乌拉圭回合”。其中第五轮称为“狄龙回合”,第六轮称为“肯尼迪回合”,第七轮称为“东京回合”。世贸组织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WB)一起被称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三大支柱。

2003年8月30日,世贸组织总理事会一致通过了关于实施专利药品强制许可制度的最后文件。根据这份文件的规定,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因艾滋病、疟疾、肺结核及其它流行疾病而发生公共健康危机时,可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内部通过实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生产、使用和销售有关治疗导致公共健康危机疾病的专利药品。这不仅将大大降低相关专利药品的市场价格,而且将有利于更迅速和有效地控制、缓解公共健康危机,确保生命健康基本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

世贸组织的宗旨

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

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

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各成员方应促进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成员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

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份额和利益;建立一体化的多边贸易体制;

通过实质性削减关税等措施,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具活力的、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

以开放、平等、互惠的原则,逐步调降各会员国关税与非关税贸易障碍,并消除各会员国在国际贸易上的歧视待遇。

在处理该组织成员之间的贸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方面,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障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生产与交换为目的,努力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大幅度削减关税及其他贸易障碍和政治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

目标

世界贸易组织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的,包括货物、服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及知识产权等内容的,更具活力、更持久的多边贸易体系,使之可以包括关贸总协定贸易自由化的成果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成果。

组织机构

部长级会议

部长级会议是世贸组织的最高决策权力机构,由所有成员国主管外经贸的部长、副部长级官员或其全权代表组成,一般两年举行一次会议,讨论和决定涉及世贸组织职能的所有重要问题,并采取行动。

第一次会议于1996年12月在新加坡举行。会议主要审议了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来的工作及上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即“乌拉圭回合”协议的执行情况,并决定成立贸易与投资、贸易与竞争、政府采购透明度3个工作组,同时将贸易便利化纳入货物理事会的职责范围。会议最后通过了《新加坡宣言》。

第二次会议于1998年5月在瑞士日内瓦举行。会议主要讨论了已达成的贸易协议的执行情况、既定日程和未来谈判日程等问题以及第三次部长级会议举行的时间和地点。会议的主要目的是为第三次部长级会议启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做准备。

第三次会议于1999年11月30日至12月3日在美国西雅图举行。由于非政府组织的示威游行和干扰所产生的压力以及成员国在一系列重大问题上的意见分歧,会议未能启动拟议中的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最终以失败告终。

第四次会议于2001年11月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举行。会议启动了被称为“多哈发展议程”即所谓“多哈回合”的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多哈回合涵盖大约20个议题。其中农业和非农产品市场准入被认为是最关键也是世贸组织成员分歧最集中的两个议题。这两个议题不解决,其他议题的谈判便无法取得进展。会议的另一个重要成果是批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

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9月在墨西哥坎昆举行。会议对世贸组织新一轮谈判进行了中期评估,同意接纳柬埔寨和尼泊尔两国为世贸组织正式成员,发表了《部长会议声明》。由于各方对《部长宣言草案》存在巨大分歧,大会未取得实质性成果,这是世贸组织成立8年中无果而终的第二次部长级会议。

第六次会议于2005年12月13日至18日在中国香港举行。会议通过了《部长宣言》,规定发达成员和部分发展中成员2008年前向最不发达国家所有产品提供免关税、免配额的市场准入;发达成员2006年取消棉花的出口补贴,2013年年底前取消所有形式农产品的出口补贴。

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11月30日至12月2日在瑞士日内瓦举行。会议的主题是“WTO,多边贸易体制和当今全球经济环境”,会议回顾了自2005年中国香港部长级会议以来,WTO各项工作包括多哈回合谈判的进展情况,同时讨论WTO对世界经济复苏和增长的贡献。

第八次会议于2011年12月15日至17日在瑞士日内瓦举行。会议将讨论的重点放在发展问题上,以认真务实的态度,研究对最不发达国家经济体进行贸易援助等具体问题。

部长级会议的主要职能是:任命世贸组织总干事并制定有关规则;确定总干事的权力、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以及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职责及任职条件;对世贸组织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做出解释;豁免某成员对世贸组织协定和其它多边贸易协定所承担的义务;审议其成员对世贸组织协定或多边贸易协定提出修改的动议;决定是否接纳申请加入世贸组织的国家或地区为世贸组织成员;决定世贸组织协定及多边贸易协定生效的日期等。下设总理事会和秘书处,负责世贸组织日常会议和工作。世贸组织成员资格有创始成员和新加入成员之分,创始成员必须是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新成员必须由其决策机构——部长会议以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方可加入。

三、RCEP与WTO比较就在11月15日,传来了重磅消息,包括中国在内的15国领导人,一同见证了历史性的时刻,历时8年谈判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也就是我们说的RCEP,终于签订。这意味着多国自由贸易,将更上一个台阶。这15个国家包括,中日韩,澳大利亚,新西兰,再加上泰国新加坡印度尼西亚,马来越南菲律宾在内的东盟十国。正式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标志着全球规模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正式达成。


RCEP之所以被视为全球规模最大的自贸协定,是因为其覆盖22亿人口,约占世界总人口的30%,15个成员国2019年GDP规模达25.6万亿美元,占全球经济总量的29.3%,区域内贸易额10.4万亿美元,占全球贸易总额的27.4%。

这标志着全球规模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正式达成。而根据规定,RCEP协定签署后,所有参与国家必须在两年内完成批准程序,RCEP才会正式生效。



RCEP由东盟十国于2012年发起,是以发展中经济体为中心的区域自贸协定。15个成员国纵跨南北半球两大洲,既有日本、澳大利亚等发达经济体,也有柬埔寨、老挝等欠发达国家,各国在投资、竞争、知识产权等领域政策存在差异。越南工贸部部长陈俊英坦言,“RCEP谈判是最复杂的贸易谈判之一”。

RCEP签署国家列表:

东盟十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新加坡、文莱、柬埔寨、老挝、缅甸、越南

及: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


apec卡16个国家列表:

APEC经济体国家:日本、韩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澳大利亚、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智利、秘鲁、墨西哥、俄罗斯

APEC商旅卡优势:

1.一次申办16个国家5年多次免签入境,一卡在手,说走就走。

2.持卡人享有优先办理和快速通关便利,享受持用外交护照人员的待遇。

3.有助于非APEC国家签证成功率,向欧洲、美加等非亚太经合组织国家申请签证,只要去大使馆出示APEC商旅卡,通过率90%以上。


了解APEC商旅卡的朋友应该已经注意到了,RCEP和APEC成员国是高度重合的:

RCEP加深了各界对国际形势的认知,无论是全球各国之间的协议还是区域之间的协议都预示着全球关系会更加紧密,而RCEP的签署无疑是后疫情时代一剂强心针,未来的经贸格局重心争夺无疑更加明朗,而传统的中国俗语“要想富,先修路”提醒着作为从业人员,我有必要及时的,直接明确的说明:

要想抢先入局RCEP,快人一步,获得利益最大化,跟上东亚发展红利,你首先需要一个通行利器!


APEC是比第二身份更具性价比的选择,APEC可以做到一卡在手,说走就走。

联合移民为您提供更便捷的办卡方案,材料简单,费用低,成功率高。


四、CPTTP 、RCEP 与USMCA商务部网站消息,9月16日,中国商务部部长王文涛已经正式向《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保存方新西兰贸易与出口增长部长奥康纳提交了中国正式申请加入世界第三大贸易协定——CPTPP的书面信函


之前我们曾经分析过加入CPTPP对中国企业的影响 中国积极考虑加入CPTPP!这几个机遇中国企业一定要抓住!发布后很多小伙伴问,CPTPP是第三大贸易协定,那前三大贸易协定主要有哪些呢?接下来我们将带大家了解一下世界三大贸易协定~

世界三大贸易协定是哪三个?

世界三大贸易协定主要是指:CPTPP、RCEP和美加墨贸易协定(USMCA)。


三大贸易协定的核心数据

RCEP涵盖15个成员国,覆盖22.64亿的人口,29%的全球经济总量和38.3%的全球国际直接投资,目前是世界上最大的自贸协定;


USMCA涵盖3个成员国,覆盖4.97亿人口,27.3%的全球经济总量和28.3%的全球国际直接投资。

CPTPP涵盖11个成员国,覆盖5.05亿人口,13.1%的全球经济总量和34.8%的全球国际直接投资,为全球第三大自贸协定。


上述数据为中国未加入CPTPP的数据,而中国一旦加入CPTPP,将带来下述变化



三大贸易协定对比分析

虽然三大贸易协定在成员国上存在交叉,但是三大贸易协定在其协定内容上还是存在着较大的区别的,而这些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协议的侧重点不同

RCEP侧重于传统的货物贸易关税,且RCEP侧重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注重在“灵活性”和“高标准”之间权衡;CPTPP是一个全方位严格的贸易协定,其在劳动和环境规则、竞争政策、国有企业、知识产权监管、互联网规则和数字经济等方面均设定了高标准。而USMCA重点聚焦墨西哥的汽车跟加拿大的乳制品两大部分(其中加拿大对美国乳制品市场开放要提升至3.5%的进口量)


最新回复 (0)
登录后再回复
返回